试用期被辞退有没有补偿,只看单位解除的理由和证据:以「不符合录用条件」等第39条情形解除的,没有经济补偿;以「不能胜任工作」等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解除的,有经济补偿;单位拿不出理由和证据的,属于违法解除,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不对,这句话只在一种情况下成立。试用期内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法律限定得很死:只能依据第39条,以及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并且应当向你说明理由(第21条)。也就是说,单位不能凭「感觉不合适」随口打发你,必须落到具体条款上。
先看工作年限。经济补偿按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即一个月工资(第47条)。试用期一般不长,多数人落在「半个月工资」这一档。
再看解除性质。合法解除且属于第40条情形的,拿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单位没有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再加一个月工资。违法解除的,拿二倍,也就是半个月工资的二倍,即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注意赔偿金与经济补偿不叠加,拿了二倍就没有另外的经济补偿。
不合法,除非它能证明三件事:录用条件事先已经明确告知你,有客观的考核依据,考核结果指向你不符合条件。举证责任在单位,证明不了通常就构成违法解除。所以「不合适」三个字本身不是理由,你要做的是让它把理由写下来、把依据拿出来。
试用期辞退合不合法,不看单位说了什么,看它能不能证明「录用条件事先告知、考核有客观依据」;证明不了,就是违法解除,按二倍赔偿。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第19条)。同一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只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就是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20条)。试用期必须缴纳社会保险,「转正后再补」不合法。
月工资指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应得工资,工作不满十二个月的按实际月数平均,包含奖金、津贴和补贴。别只盯着基本工资,把工资条、银行流水、奖金发放记录都翻出来,要按应得工资算,不是按到手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