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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被辞退补偿

文 / 许清和 2026-10-18 发布 2026-10-31 更新 试用期裁员补偿求职干货

试用期被辞退有没有补偿,只看单位解除的理由和证据:以「不符合录用条件」等第39条情形解除的,没有经济补偿;以「不能胜任工作」等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解除的,有经济补偿;单位拿不出理由和证据的,属于违法解除,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单位说「试用期辞退没有补偿」,这句话对吗

不对,这句话只在一种情况下成立。试用期内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法律限定得很死:只能依据第39条,以及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并且应当向你说明理由(第21条)。也就是说,单位不能凭「感觉不合适」随口打发你,必须落到具体条款上。

  • 依据第39条第一项「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 依据第40条第一项(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第二项(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解除: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的,还要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 说不出依据、拿不出证据就让你走:通常构成违法解除,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半个月、一个月、二倍:你会落在哪一档

先看工作年限。经济补偿按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即一个月工资(第47条)。试用期一般不长,多数人落在「半个月工资」这一档。

再看解除性质。合法解除且属于第40条情形的,拿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单位没有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再加一个月工资。违法解除的,拿二倍,也就是半个月工资的二倍,即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注意赔偿金与经济补偿不叠加,拿了二倍就没有另外的经济补偿。

单位只说一句「不合适」,合法吗

不合法,除非它能证明三件事:录用条件事先已经明确告知你,有客观的考核依据,考核结果指向你不符合条件。举证责任在单位,证明不了通常就构成违法解除。所以「不合适」三个字本身不是理由,你要做的是让它把理由写下来、把依据拿出来。

试用期辞退合不合法,不看单位说了什么,看它能不能证明「录用条件事先告知、考核有客观依据」;证明不了,就是违法解除,按二倍赔偿。

试用期多长、工资多少才算合法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第19条)。同一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只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就是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20条)。试用期必须缴纳社会保险,「转正后再补」不合法。

先算清基数,再谈数

月工资指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应得工资,工作不满十二个月的按实际月数平均,包含奖金、津贴和补贴。别只盯着基本工资,把工资条、银行流水、奖金发放记录都翻出来,要按应得工资算,不是按到手算。

  • 劳动合同、录用通知书、岗位说明书(看录用条件有没有事先写清)
  • 工资条、银行流水、奖金与补贴发放记录
  • 考勤记录、工作成果、考核表、绩效沟通记录
  • 解除通知、聊天记录、邮件、通话录音
  • 社保缴纳记录(核对是否试用期就断缴)

这周就能做的三步

  • 书面要求单位出具解除通知,写明解除依据和理由,口头通知的一律要求补书面,同时保留聊天记录和录音。
  • 按上面的清单把证据收齐,算出自己的月平均应得工资和对应档位,明确开口要的是经济补偿、额外一个月工资还是二倍赔偿金。
  • 协商不成就去单位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不收费,时效一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别拖。
许清和 · 劳动权益与求职安全
写劳动合同、社保与离职补偿等求职安全问题,法条与口径逐条核对现行法律原文,不做个案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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